1、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蚓翊砺移诩?;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 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4、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
(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骚动、恐怖活动;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乘车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未采取锁紧车门、关闭车窗、启动防盗装置等合理的安全?;ご胧?;
(七)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
二、下列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其他情形下驾车;
(三)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行驶证和号牌不在有效期内,或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 在被保险人的其他车辆上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三、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