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选择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产品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种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我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明确。通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相应内容作出如下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太好租·租赁住房保险—租客版保险条款免责事项:
1、租赁住房财产保障保险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
(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财产存在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五)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六)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次生灾害;
(七)除第六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八)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十一)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二)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或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财产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玻璃、镜子单独破碎的损失;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四、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附加承租人责任保险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租赁住房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租赁住房雇佣人员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租赁住房雇佣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四)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租赁住房雇佣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因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假如没有这样的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本免责范围。
二、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家庭暴力;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疾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五)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发生事故;
(七)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住人员的人身伤亡和其所有、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租赁住房已改作、兼作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附加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拆卸、接装或移动供电设备;
(九)未经燃(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倒灌、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
(十)自然灾害包括次生灾害;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本附加险合同第五条未列明的意外事故。